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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蛭那点事,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以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唐某某诈骗违法所得7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因躲避巨额债务于2012年躲至寿县。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自己无任何经济能力且自身没有水蛭养殖经验的情况下,向段某某等人谎称其经过考察养殖水蛭利润巨大,从段某某手中租赁了四十亩水塘开展水蛭养殖业。被告人唐某某以养殖水蛭需要投资或者周转资金为由并许以高息,先后向段某某借款47万元,向孙某甲借款6万元,向孙某乙借款15万元、向冯某借款1万元。被告人唐某某收到借款后,仅向水蛭养殖塘投资约10万元,其余大部分款项被其用于还账、生活开销、赌博、挥霍或者不知去向。
被告人唐某某将所有借款挥霍一空后,准备逃跑,因无路费,又以养殖水蛭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葛某某借款1万元,于2014年7月2日逃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以养殖水蛭有高额利润,需要投资和周转资金为由并许以高息,骗取他人钱款合计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对其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虽然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故辩护人据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法做出前述判决。